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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工作机制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工作机制的通知》(石政发﹝2015﹞82号)精神,结合我市交通运输部门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局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遵循原则
  坚持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按照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1+14”行政复议机制的要求,畅通交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引导群众以合法、理性方式表达诉求,维护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和谐稳定。遵循三项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以《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为依据,在实施中探索创新,逐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
  (二)稳步推进原则。按照市政府和市法制办要求,进一步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积极稳妥推进。
  (三)注重实效原则。要体现“公正、高效、便捷”特点,切实提高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二、建立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制
  (一)设立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局长担任主任委员,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和局聘请的法律顾问组成。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在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实施由市交通运输局承担的行政复议案件及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并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工作。
  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和安全监督科,由政策法规和安全监督科科长兼任主任。具体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做好案件受理、审查以及联络协调服务工作。
  行政复议案件由局行政复议委员会按照《bet365娱乐网址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审议,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按照与案件业务研究范围有关联委员优先原则,组织5名或7名(单数)委员参会。委员在听取案件调查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问后,各自填写表决票,现场统计,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审理案件的决议意见,形成决定书文稿报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发。主任委员对复议决定有异议时,可提出再议,由委员会召集过半数以上委员参加案件审理会议并重新决议。
  凡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无需案件审理会议讨论的复议案件,经委员会同意,可采用简易程序,由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提出审查意见,以局市交通运输局名义作出决定。拟维持的,由副主任委员签发复议决定;拟撤销或变更的,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复议决定。
  (二)严格规范复议程序。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于2016年1月1日启动。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组织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均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决定、统一送达”。
  集中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经严格审核后,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转相关科室(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做好证据材料收集和案件调查等准备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局行政复议委员。
  集中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由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组织集中审查。集中审查时,通知该案涉及的相关科室(单位)派员参加审查活动,并对前期证据材料收集、案件调查情况作出说明。
  集中决定: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终结后,由局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查,并以市政府名义提出复议决定,按程序审签后制作复议决定书,加盖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统一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送达。


  三、工作要求
  (一)行政复议制度是化解行政争议、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法律制度。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机制的必要性,局属各执法机构切实从全面维护交通运输行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重要意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好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宣传,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加强救济渠道告知工作。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于2016年1月1日启动,基层各执法单位要加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宣传,并在执法过程中主动告知执法相对人行政复议的救济渠道,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渠道合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启动后,各单位要对法律文书中依法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救济渠道相关内容进一步梳理规范。
  (三)局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及交通运输行业法律、法规的学习,按要求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举办的法律培训班,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行政复议的水平和能力,确保依法、公平、公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推进行政复议工作健康有序开展。